清流借贷合同纠纷处理、管辖法院确定及合同无效情形解析

一、普通借贷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
    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主且相互体谅的原则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合同约定,通过阐述事实、摆明道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处理合同纠纷的一种途径。这是最有益于维持双方关系的解决办法,有助于防止双方产生更深层次、难以挽回的矛盾。
  2. 调解处理
    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方(即调解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解释疏导,促使他们相互体谅、让步,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 仲裁解决
    即由第三方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决,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争议解决法律机制。不过,其成本相对较高。
  4. 诉讼解决
    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方式通常耗时较长,但费用相对较低。

二、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需注意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涉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件,均不依据履行地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三、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以下情形下,法院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 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民间借款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清流县地处福建省西部,武夷山南侧,九龙溪上游。清流历史悠久,人杰地灵。古称黄莲,宋元符元年(1098年)置县,因县城清溪环绕,碧水萦回,故名清流。1988年,中国科学院考古学家在沙芜狐狸洞发现旧石器时代古人类化石,使福建人类活动历史由六七千年推进到一万年以上,被誉为“闽人之源”。民族英雄文天祥曾途经清流写下了“山高不碍乾坤眼,地小能容宰相身”的称赞诗句。唐朝开国元勋丞相萧瑀、明朝吏部尚书裴应章、我国著名的军事防化专家黄新民、中国大提琴奠基者王连三等历史精英祖籍都是清流。清流是客家祖地之一,也是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全国22个中央苏区县之一;1930年毛泽东同志在清流写下了著名的《如梦令?元旦》。清流森林覆盖率84%,是全国商品粮基地县、全国重点林业县,也是我国南方桂花重要基地和全国最大的罗汉松生产基地。已探明矿产有无烟煤、萤石、钨、锰、铅、锌、石灰石等20多种。集聚了“奇山、溶洞、湖水、温泉、峡谷、寺庙和红色旅游”等特色,特别是有全省水温最高、出露点最密集的含氡温泉8处,是全省唯一的省级温泉地质公园;有集湖、洞、峡和古文化为一体的九龙湖省级风景名胜区;有成功入选“海西最具潜力十大乡村休闲游”,并列入省旅游“十一五”十大重点项目的李家乡万亩生态园冷泉避暑休闲度假村。